解析:
是的,就实际意义而言,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具有充分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及主观意愿,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寻求律师的协助。
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且具备相应的诉讼技能,那么他们就有能力独立面对诉讼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无需再额外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然而,鉴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卓越素养以及丰富的执业经历,如果当事人能借助其专业归属感和职业权威性来行使调查取证权,制定出切实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无疑将大大节约自身的时间成本、精力投入,避免走弯路或误入歧途。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