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予以审结完毕;
若所涉及案件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予以审结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者,须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延长六个月之久;
若仍需进一步延期者,则务必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至于具体的审理时长,则需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通常情况下,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的十日内便可安排开庭事宜。
2.关于侦查羁押期限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若案件情况复杂且期限届满之时仍无法终结案件调查工作的,则可依法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案件,亦可依法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延长期限届满之后,若仍未能侦查终结的,则可再次依法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此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犯罪事实的,则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若在作出触犯刑法的行为之后,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依据涉案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最终判决。
在立案之后,司法机关通常会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然而,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