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律师接触和会见诉讼当事人(也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次数并无硬性规定,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律师有权利进行多次与当事人的面谈交流。
然而,许多普通民众可能误解为律师仅进行一次会见,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他们的工作核心始终围绕着司法程序,而非仅关注家人的需求。
其次,会见环节无疑是辩护工作的初步阶段,其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