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律师会见两到三次。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律师一般会见次数不受限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羁押场所进行。律师进行犯罪分子的会见时,不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律师会见的时间、以及会见的次数不受限制。只要是羁押部门正常的工作时间,律师都可以去进行会见。
2、只要办案需要,看守所正常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为办理会见手续、确认《授权委托书》、了解案件情况、制作会见笔录、交接手续等。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刑事案件的第一阶段,也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此阶段,若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诸如刑事拘留等的强制措施,那么律师就可以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法律规范并没有对会见的次数、每次会见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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