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明确规定,各行政部门有权在法定的权力范围之内,选择并委托那些符合法律严格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来执行行政处罚。
但是,行政机关严禁将此项权利赋予任何其他机构或私人,以防无序和滥用。
同时,作为委托方的行政机关有责任且必须对受托的组织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以及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