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吗?
不可以随意的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权是不可以随意委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根据实际的调查结果作出判断,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若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该以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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