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相对较为便捷。
只要被判定存在确实无疑的诈骗罪行,即可依法构成该罪名。
若有人涉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且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则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航空舱单透支信用卡数额超过5千美元时,便可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被视为“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产高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则被视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