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段文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关于代理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这些状况会导致负载他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失效:
首先,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其越出于他所被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甚至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相对人却明知或理应知晓该点时;
其次,当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再者,如果合同的约定违背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最后,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也可能导致此类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