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企图获取不合法的利益。
现行的法律解释已经将“不合法利益”的定义进行了大幅扩展,其中包括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寻求他人帮助处理事务的场景,例如当企业发现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的流程过于缓慢,可能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时,他们为了加速审批流程而寻求某些关系并且提供财务支持,这种情形也被包含在了"不合法利益"的范畴之内。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确实存在一部分人在提供财务支持的过程中并非出于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初衷,而是被迫支付款项以满足对方的要求,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不当收益。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便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行贿罪。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便是犯罪性质,即该案究竟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行贿犯罪所面临的惩罚力度有着显著差异。
对于个人行贿犯罪而言,如果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那么被告人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仔细审查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并向被告人提问,以确定他/她是否在被起诉之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
如果确有此类情况发生,我们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请求,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