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住房时,如发现其实际面积出现小于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面积的情况,且该差距尚未超过总面积的3%以内,则应当依照事实进行房价款的结算;
而当该差距超过了3%,买方便有权行使斟酌权,决定是选择与出卖人解约并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
若买方选择继续履约,出卖人理应按照面积差额的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向买方双倍返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