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同样被排除在该罪名之外。
详细而言,被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将公款擅自用作个人或他人进行非法活动。
此处所谓的“非法活动”,即指利用挪用的公款从事走私、赌博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未经许可,挪用公款用以个人营利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此处的“较大”标准,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而“巨大”则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最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且涉案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