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犯罪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之间的,可视为基准刑为罚金刑;
若犯罪金额在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之间,则该案件应以管制刑进行判决。
此外,倘若一年内曾三次或更多在户内实施盗窃或在大众场合进行扒窃行为且该行为被认定构成盗窃罪行,那么基准刑应定为拘役刑。
(二)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时,盗窃价值2000元应作为基准刑,即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便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三)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仅为人民币800元,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基准刑设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一种情况,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六个月。
这些情况包括: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盗窃残疾人士、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物;
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
(四)当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100份时,基准刑应设定为有期徒刑一年。
每增加6份,刑期便会增加一个月;
若数量达到50份,基准刑则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亦会增加一个月;
而当数量低于50份时,基准刑则可能为拘役、管制刑或罚金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