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益行政行为,又被称作授益性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权益或减轻责任所采取的行政行为。
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相关方赋予权利、提供利益或解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其中较为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等。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同一项行政行为对于某个行政相对人来说可能属于受益行政行为,但对于其他行政相对人来说却可能构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