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土地承包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承包方应负责如实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将其呈递至其承包区域对应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2)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之后,乡(镇)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资质、发包过程的合规性、承包期限的合理性以及承包土地的实际用途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明确标注初审意见。
(3)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合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由承包方向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
(4)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包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