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租赁之土地需缴纳税务中之土地使用税。
依照该等规定,土地使用税之责任主体应为土地实际使用之人。
换言之:
若相关单位及个人所出租之土地位于应税范围之内,则出租人为土地使用税之缴纳义务人;
反之,如出租之土地属于减免税费范畴,则承租人为土地使用税之缴纳义务人。
土地租赁权乃土地承租人依约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后,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对土地使用、收益之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租赁权系指通过签订契约方式,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获取的土地占有、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
相较于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缺少一项处分权。
其主要涵盖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出租人没交,那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