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是一种明显违反了民法规定,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益侵害的不法行为,该事件属于不动产毗邻法律范畴内的问题,涉及到侵犯他人物理通行权利的严重争议。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地役权人有资格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合法使用他人的不动产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不动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效率。
在此过程中,被称为“他人”的不动产即为供役地,而作为使用者的自身不动产则被定义为需役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