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被判定执行实体刑法,刑事裁决通常会作出如下判决:
对于犯罪行为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附加罚款或单处罚款作为补充;
而对于单位涉及此类犯罪行为者,法律将驱使其承担相应罚金的惩罚,并同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参与决策和实行的其他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样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并附加罚款或单处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在认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上必须存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第二,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第四,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第六,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