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上,应当以贿赂财物是否已经落入受贿人之手作为区分依据。
其理论支撑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贿行为可被划分为承诺受贿、实际收受贿赂以及行为人为行贿人谋求某种利益等三个关键环节。
承诺属于犯意表现的范畴;
而为行贿人谋求利益则往往成为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进行权钱交易的必要前提;
只有在实际接受并取得贿赂财务之后,方能真正实现受贿人所期望达到的犯罪目的。
因此,只要受贿人已然收受贿赂,便意味着其已经达成了犯罪的既定目标,进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