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委员会乃由业主大会会议精心推选出的团队,其构成人数需为单数,介于五名至十一名之间。
所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来自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并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首先,他们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他们需要恪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管理规约,表现出作为业主的模范义务;
此外,他们还需要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展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公正廉洁的品质;
最后,他们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