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信”犯罪的管辖权之确定依据标准如下:
在侦查权限方面,若某一犯罪行为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实施,则应由该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而在诉讼程序中,如案件在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适宜时,也可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值得留意的是,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便已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关于“帮信”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帮信”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性,即他或她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帮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需要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