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抢劫罪所涉及的客体内容丰富且复杂,不仅包括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还涵盖了对人身安全的严重侵害。
只要犯罪分子成功获取到了财物,或是给受害者带来了人身伤害的其中一种情况出现,即可认定为既遂。
未能得到财物并不等同于作案失败即未遂。
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是通过该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完整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来判定的。
判断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深入理解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将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或者是否导致了受害者人身伤害作为衡量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能仅仅依据“抢劫财物是否成功”这一单一因素来确定抢劫罪的既遂与否。
2.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来看,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其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权益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两个方面。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对人身的侵害)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通常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因此在侵犯公共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产生影响。
这两种行为相互关联,无法单独割裂开来,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
因此,当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最终导致受害者的财物被夺走,或者人身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