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什么既遂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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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抢劫罪范畴内,其法律客体涵盖财产权益及人权双重维度。一旦犯罪分子实现财务劫取或造成人身伤害,均视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这种犯罪形态的完成,不仅侵犯了财产权,也侵害了人身安全,呈现出复杂的法律客体特点。
抢劫罪什么既遂

一、抢劫罪什么既遂

1、在抢劫罪这一违法领域中,其所侵犯的法律客体极为复杂,包括了财产权益以及人权两方面。在现实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成功地劫取到了财务或者给他人带来了人身伤害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那么就能将其看作是抢劫罪的完成状态,即既遂形态。

然而,没能成功地劫到财物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抢劫罪的未遂形态;不仅如此,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特定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为了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应该依据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劫取到了财物或者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是仅仅以“抢劫财物是否成功”来作为衡量标准。

2、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来看,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其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两个方面。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对人身的侵害)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都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强烈的暴力性质,在侵害公共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产生影响,这两种行为相互依赖,无法分离,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因此,当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手段,导致受害者的财物被夺走或人身受到伤害时,都可以视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什么情况下会判死缓

1、在实施抢劫行为期间,并非有意导致受害者因意外身亡,而是由于不可预知的事件所引发。

2、虽然在抢劫行为中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重伤,但是并未导致其残废。

3、尽管存在符合法定八类犯罪情节中的一项,然而情节并不极端严重。

4、尽管犯罪次数频繁且涉案金额巨大,但是若犯罪者具备良好的认错悔过态度,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仍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在抢劫罪这一违法领域中,其所侵犯的法律客体极为复杂,包括了财产权益以及人权两方面。在现实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成功地劫取到了财务或者给他人带来了人身伤害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那么就能将其看作是抢劫罪的完成状态,即既遂形态。

然而,没能成功地劫到财物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抢劫罪的未遂形态;不仅如此,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特定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为了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应该依据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劫取到了财物或者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是仅仅以“抢劫财物是否成功”来作为衡量标准。

2、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来看,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其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两个方面。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对人身的侵害)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都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强烈的暴力性质,在侵害公共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产生影响,这两种行为相互依赖,无法分离,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核心特点。因此,当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手段,导致受害者的财物被夺走或人身受到伤害时,都可以视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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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什么既遂
在抢劫罪范畴内,其法律客体涵盖财产权益及人权双重维度。一旦犯罪分子实现财务劫取或造成人身伤害,均视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这种犯罪形态的完成,不仅侵犯了财产权,也侵害了人身安全,呈现出复杂的法律客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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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是既遂还是既遂,抢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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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抢劫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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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什么既遂2024
以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或是否造成人身伤亡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应单纯以“抢劫财物是否得逞”作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可知,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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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抢劫有既遂未遂吗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类罪,即表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法益侵害说,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限,而不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为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取得财物,如何处置,已与刑法保护权益的意旨相去甚远了。
《刑法》作为以惩治犯罪行为人为对象的强制手段,将重点放在惩处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罪过,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计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上讲,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恶果。所以《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由此,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中伤(包括轻伤、重伤)、亡的后果,也应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另一个方面。假如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产生了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则符合抢劫罪属于结果犯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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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判定标准对抢劫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深度解析:1、涉及到的主体必须属于一般性的范畴;2、由主观层面所承载的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3、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公有或私有的财物所有权以及身为公民的人身权益;4、结合客观事实可以看到,此种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为当场针对财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等人实施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是其他方式进行强制性地夺取财物,或者是强迫他们在现场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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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劫罪的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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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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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是否
抢劫罪的既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完成了抢劫行为,且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财物或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抢劫罪是否既遂,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行凶者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或者是否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若能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即便没有成功夺取到财务,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抢劫行为,便可以予以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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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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