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股东人数偏少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之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仅设立一位执行董事,而无需设立董事会。
该执行董事同时亦可担任公司经理一职。
关于执行董事所应享有的权限及职责,则应当以公司章程进行明确规定。
至于拥有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建议设立董事会,其成员数通常设定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