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刑事拘留的期间内,当事人有权接受亲友的来信以及进行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然而务必注意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所有的信件都必须经过警方的严格审查和监管。
在通常的情况下,被告人们会被拘留在当地看守所中,只有在经过办理该案的执法机构同意,并且通过了公安部门的批准之后,他们才能够与近亲属实现通信与面见交流。
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决定对某起案件发起公诉的话,那么被扣押的被告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以后,就具备了可以与自己委托的辩护人,或是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进行会面和通信的权利。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