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土地使用特性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商业用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为四十年。
因此,若购房者购置的房产属于商业性质的公寓房类型,则该物业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确仅有四十年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公寓房通常采用商业化的水、电供应方式,并无法接入天然气管道。
虽然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住宅的实用性,但是从根本角度出发,这类房产在功能上仍然以商业用途为主导,同时也无法办理户籍手续。
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开发商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便可计为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点,换言之,当购房者取得房屋并开始入住时,实际上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已经不足四十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