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注册商标之后的三年内若未能得到充分使用,该商标很可能将被剥夺其专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商标经依法注册后,权利人通常可享有专有权,但仍存在特定情形导致该权利被剥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商标局可行使权力责令相关期限内进行纠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举旨在敦促商标注册责任人适时且合理地运用已注册商标,以避免商标资源的无谓浪费,实属国家为保护商标权益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