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诉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展现出真诚的忏悔之心,通过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及致以诚挚的歉意等途径,进而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征得受害者本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皆可达成和解协议:
首先,涉及到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相关条款的犯罪行为,且这些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
其次,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那些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他们并不适用于本章节所规定的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应认真倾听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主持制定和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