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车过程中,变更车道时后方车辆撞击到侧方的情况下,责任究竟归属何方,应依据具体情境予以区分。
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在进行车道变换操作时,若未对正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发出充分尊重并等待通行的信号,由此引发的碰撞事故,应由实施改变车道行为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当车辆在狭窄桥梁上超越其他车辆时,如因超越不当导致的超车事故,则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3)当超越前方正在进行左转弯操作的车辆时,如因超越不当引发的碰撞事故,同样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4)当超越前方正在进行超车操作的车辆时,如因超越不当引发的碰撞事故,仍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在同一条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时,禁止进行超车操作:
(一)当前车正在进行左转弯、掉头或超车等复杂操作时;
(二)当与迎面驶来的车辆存在会车可能性时;
(三)当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时;
(四)当车辆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狭窄桥梁、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以及市区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