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奸罪减缓刑期的具体操作这取决于不同的特定情境。
若案件涉及到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减刑,那么执行机关必须呈交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内监管改造机关仔细审查并批准通过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倘若被判以有期徒刑(包括但不限于已将原本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法之罪的罪犯寻求减刑,则由执行机关提供减刑建议书;
至于被宣告暂缓犯罪者的缓刑期间如有重大进步,且该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时期望缓刑期限得以相应缩短的话,应由负责对该罪犯进行日常监督的公安局派出所与其所属具体单位或基层社区组成联合小组提出书面报告,最后由中級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进行裁决决定;
对于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申请减刑而言,应该由其所在的看守所提出相关建议,然后再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进行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