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做出取保候审之后需要结案处理,那么依据我们的实际调查取证情况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时,决定机关会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更改强制措施做出
最后的决策,并且他们会通过书面形式在决策日期截止之前向执行机关进行通告。
对于那些没有被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可以被释放以完成结案程序;
然而,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则需要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和结案。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无论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拥有权力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为了避免出现长期取保候审但却未进行任何结案工作,也未进行侦查、起诉、审理等环节的情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当执行机关接收到决定机关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他们必须立即执行相关决定,同时也要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