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的刑罚追责有效期并非自案件受理或立案之日就开始计算,而应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为起点开始计算。
关于这点,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刑责追诉期限是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贯性的特点,则应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时开始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