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两家企业进行合并时,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标准来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财产与债务的税务评估底价。
2.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清算处理。
3.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将无法在合并后的新企业中进行结转并用于弥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