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对某人以信用卡诈骗罪名提起诉讼,需符合四项必要要素:
1、主体条件:
诉讼对象应为普通民众;
2、主观倾向:
在法律层面,其主观状态应当为故意为之,且需怀有非法侵占他人公私财物之图谋;
3、侵犯之物:
本案所涉及之客体,即为信用卡管理体系及社会公共财产所有权;
4、实际行为: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