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出现了致使其未能有效掌控受害者的情况,那么就应当被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系指在具有出卖意图的前提下,采用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儿童等任一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针对上述措施之一发起攻击,即可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完整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行。
然而,当出卖的最终目标尚未得以实现之际,对于该罪行究竟属于既遂抑或未遂,至今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探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