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位并不具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需的法定要件。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普通个体,即年龄达到十六岁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这也意味着单位无法成为此类罪行的实施者或承受者。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虽然单位也可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之一,然而它却具有较为独特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单位并非能够成为所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仅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时,我们才能将单位视为犯罪行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