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挪用资金罪”进行辩护的主要基点可以集中在证人是否满足法定的减轻情节——自首;
同时,案件应当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并相应地予以惩罚;
以及证人是否存在其他由法官自由裁量后可能给予减轻处罚的情况,比如:
证人并没有将所挪用的资产用于改变其自身家庭的贫困状况,或者证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出了积极承认罪过、始终如一地详细供述罪行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