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并不被认定为侵占罪的范畴。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虽然同属财产类犯罪,但它们是两种完全独立且有着各自犯罪特征的犯罪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罪主要涉及到的犯罪主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其负责的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去供自己使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
然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在担任某种职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这两类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所侵害的客体及对象、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意图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