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诸如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者,构成贪污犯罪。
而针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无论是否为受贿犯罪,均与贪污罪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或以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皆属于受贿犯罪范畴。
此外,凡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任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者,同样将被视为贪污罪行。
最后,国家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亦属于受贿犯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