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在盗窃其他财物过程中,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那么所盗窃的机动车辆的价值需被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若其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盗窃了机动车辆,则应该将该行为视为盗窃罪与此后所犯的其他罪行并列,予以数罪并罚的严厉惩罚。
(2)如有人出于学习驾驶或是娱乐之目的,而多次擅自偷开机动车辆,甚至导致这些车辆丢失的情况,也应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
(3)对于那些在实施盗窃犯罪时,造成了公私财物损毁的罪犯,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但若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选择其中最重的罪名,并从重处罚。
(4)对于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机密的行为,应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来定罪量刑。
(5)若有人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情节严重者,应构成盗伐林木罪,而非盗窃罪。
(6)对于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如果仅仅是窃取,那么应定为盗窃罪。
(7)邮政工作人员若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而窃取财物的,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8)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来治罪。
至于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