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已经接受的贿赂进行退回无疑将有助于减轻其所受到的处罚力度。
譬如,当个人所受贿赂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的水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伴随着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
而情节特别恶劣者,或许将面临死刑并同时没收所有财产的严厉惩罚。
从法理角度来看,行为人既然已经具备了接受贿赂的主观意图,同时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且整个犯罪过程已经顺利完成,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犯有受贿罪(既遂)。
然而,关于其后的退还行为,我们应视之为犯罪之后的“退赃”表现,这可以作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但是却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的本质属性。
在实际操作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方面的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针对“主动退还”的情况,我们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度、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存在谋取利益等具体细节,来选择是否将其视为犯罪行为,然后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