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由共有的财产所购置的房地产,无论是以夫妻二人的名义抑或是仅登记在配偶中的一方名下,皆被视为夫妇间的共有财产。
反之,若其中一方在婚内使用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并且该房地产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而是归属于产权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使用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并将其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可以视作夫妻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和约定,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