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在连续五年内都保持盈利状况而未向各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并且完全满足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分配利润的相关条款和要求,那么对于那些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决定表示反对并投票的股东而言,他们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合理的市场价格来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此举是为了维护股东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出资后所享有的资产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