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体制下更能体现出调解的价值所在。
行政复议调解即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和申请之际,或是依据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从而采取平等协商的策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的途径来就所提出的复议问题得出一个折衷且一致认同的解决方案。
当各方对于行政机构凭借其法定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存疑时,或因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而向行政复议机构寻求帮助的时候,复议机构有权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展开调解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调解并非万能,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