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共同实施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主犯的范畴不仅仅局限于盗窃团伙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类型的主犯,同时也包括了在其他形式的共同盗窃罪中,发挥了关键角色和主导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般的共同盗窃案中,那些率先提议并积极推动盗窃活动进行的人,以及在整个过程中予以实际操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公认为主犯。
为了更为准确地界定这些主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和详尽地调查清楚,到底是哪个人首先提出了盗窃犯罪的意图,又是谁在整个过程中对其进行了实际的操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