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照第二十六条之定义,盗窃罪同样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该类案件中,自然而然地存有主犯的概念。此处所谓的“主犯”,即是那些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组织和领导角色,或者起到关键性影响作用的犯罪分子。就盗窃罪这一特殊类型的共同犯罪行为而言,如若有一位或多位犯罪者成功地组织和领导了整场盗窃活动,又或者他们在集体盗窃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那么,这些犯罪分子便能够被视为是主犯。针对这些主犯,法律会严格按照他们实际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盗窃罪有主犯和从犯吗
首先,关于盗窃罪中的主犯问题,通常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在盗窃案件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这部分首要分子特指那些组织、指导盗窃团伙进行有组织犯罪的首领,也就是那些在盗窃团伙中扮演着组织者和领导者角色的首要分子。
其中,所谓“组织者”是指那些寻找并招揽犯罪成员,并担任发动犯罪任务的人;而“领导者”则是指那些策划、指挥整个犯罪行动的人。
第二种是在盗窃集团或者普通共同盗窃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或者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三种是盗窃犯罪的发起人和操控者,在普通共同盗窃犯罪中,如果有人发起并操控了盗窃犯罪,那么他就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和查明盗窃犯意究竟是由谁提出的,又是由谁来操控的,这样才能准确地划分出共同盗窃案件中的主犯。
最后一种是盗窃犯罪的邀请者和召集者。一般来说,共同盗窃的邀请者或召集者都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因此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其次,关于从犯的问题,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他人邀请或召集后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人;
(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的人;
(3)无法主持分配赃款或者分配到的赃款相对较少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盗窃罪自当属于共谋犯罪的一部分,其中存在有主犯这一法律概念。所谓主犯,即是在共犯群体中扮演着组织、领导角色或者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涉及到盗窃罪的案件中,倘若犯罪者能够成功地组织、策划和领导盗窃活动,或者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该案的主犯,并且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