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提请逮捕,则应于拘留期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复申请;
如遇特殊情形,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延期审批时间最长可延长至四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样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将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