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属于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类型犯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常是指国家机构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行为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的行为。在本质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各级行政及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事务部门的管理活动。倘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及到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那么加害方必须对此种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若受害人已经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人均有权利提出此类诉讼请求。当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人民检察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受害人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索。对于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该途径解决;若不满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或当事人不愿选择此途径,则可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将暂时停止审理,直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