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程度的刑事拘留期间通常设定为14日,从被拘人员被送入看守所以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相关部门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批,而检察院则需在这14日内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捕,如果得到确认,那么拘押将继续进行;反之,若未能通过审查,被拘人员便可能获得释放或是需要改变现有的监管方式。
延长的刑事拘留期则为37天,同样是从被拘人员进入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个时间段里,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批,而检察院也需要在这37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和决定。如果此次审查仍然得到确认,那么拘押将会持续下去;反之,若未能通过审查,被拘人员便有机会获得释放或者是改变现有的监管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