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可以进行如下活动:无须经执行机构批准便可自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了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如接到传唤,应按期准时出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出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