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依法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会面并进行通信交流。
此外,其他辩护人员若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授权批准,同样也是可以与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的。作为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等所需材料,便可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请求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应确保自身携带的各项文件完备无缺,尤其关注针对该案的核心问题所提出的疑问是否详尽且具有引导性,以便能够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宜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